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了临时调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阶段性支持政策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具体如下:
一、关于归集要求。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7月1日起,恢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限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时限要求的,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实施延期办理,需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贷款偿还要求。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款期限延后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不作逾期处理。2020年7月1日起,恢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按月正常还款等相关要求。
四、关于租房提取额度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提高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2020年7月1日起,恢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租房提取“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为150元/每平米,支取申请人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平米”的要求。
请广大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按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