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委发〔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等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内政发〔2023〕23号),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鄂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1.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住房公积金缴款凭证”。
2.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缴存人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修改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缴存人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3.第十一条第六项第2目“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住房公积金中心划扣或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修改为“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4.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
5.第十三条第三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0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6.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提前部分还款的,公积金贷款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20%”修改为“提前部分还款的,公积金贷款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10%”。
7.第四十四条中的“逾期6期(含6期)以上、催收后5日内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修改为“逾期2期(含2期)以上、催收后5日内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
8.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借款人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修改为“借款人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