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6号)和《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鄂公委发〔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业务及账户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缴住房公积金范围之外的,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或居住,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依托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细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灵缴人员)名下只能开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本金与利息归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灵缴人员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在线签订《鄂尔多斯市灵缴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灵缴人员须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银行I类借记卡及相关证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六条 灵缴人员签订协议时可根据意愿自行选择缴存方式,可采用按月缴存或灵活缴存。
(一)按月缴存。灵缴人员可选择约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月等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缴存。灵缴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标准,自主确定缴存额、缴存周期,缴存时间周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灵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上限不得超过鄂尔多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八条 灵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10%,最高24%,灵缴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偶数倍的缴存比例。
第九条 灵缴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之间确定月缴存额,缴存额以元为单位。
灵缴人员选择灵活缴存的,缴存金额除以缴存时间周期(月数)所确定的月均缴存额,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区间范围,缴存额以元为单位。
第十条 灵缴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关联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灵缴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缴款方式为银行代扣,扣款日期为应扣款月的1日至15日。灵缴人员选择灵活缴存的,缴款方式为灵缴人员主动缴款,缴存额、缴存周期自主确定,需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或服务窗口自助办理缴款。灵缴人员须在银行代扣或主动缴款前存入足额资金至关联银行卡中且保持至缴款成功。
第十一条 灵缴人员可就以下事项变更《缴存使用协议》有关内容:
(一)灵缴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拟对缴存金额变更的,以灵缴人员身份开户当年不得变更,次年开始每年7月可以申请变更一次,并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二)灵缴人员拟对本人个人信息、关联银行卡信息进行变更的,应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三)灵缴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缴存方式变更为按月缴存,月缴存额变更为月还款额。
第十二条 灵缴人员如出现以下情形,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缴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拟对缴存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终止原《缴存使用协议》,并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二)灵缴人员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终止缴存、退出鄂尔多斯市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灵缴人员成为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灵缴人员个人账户封存或转出鄂尔多斯市的;
(五)灵缴人员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六)其他因灵缴人员原因被公积金中心认为符合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 灵缴人员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进行缴存,开户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注销灵缴人员个人账户。依上述规定注销账户后,灵缴人员再次开户须销户后满6个月。
灵缴人员开户后未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方式足额缴存的,其本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将依据相关政策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五条 灵缴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存在已封存的建制单位职工个人账户,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灵缴人员开户时,原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自动转入新开立账户。
灵缴人员进入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就业的,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按照建制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同时,灵缴人员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在异地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缴人员已在鄂尔多斯市设立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可将其账户资金及缴存使用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至鄂尔多斯市。
第十六条 灵缴人员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未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履行缴存义务,公积金中心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管理,《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建制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抵扣标准,由灵缴人员自主申报,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提取业务
第十八条 灵缴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可凭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合规后,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和购买公寓的;
(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住房租房自住的;
(六)因患有重大疾病(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的或医保部门规定的28种特殊疾病范围的)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因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九)终止《缴存使用协议》,停止缴存的;
(十)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政策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并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全年不超过12次。
依照本条第(八)项规定,灵缴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提取事项,均支持灵缴人员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缴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如同时存在原建制单位在职期间的缴存资金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资金的,缴存人在原建制单位的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在职期间缴存的全部资金;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须符合灵缴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十九条 灵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灵缴人员及其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二)灵缴人员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存量贷款担保人除外);
(三)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四)灵缴人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提取核验工作的;
第二十条 灵缴人员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合法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收款账户证明材料:需提供灵缴人员本人名下受委托银行I类借记卡卡号;
(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票据;
(四)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七)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八)购买法拍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九)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发票;
(十)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翻建费用发票(凭证);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发票(凭证);
(十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已婚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子女、父母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十三)无房灵缴人员租房自住的,提供本人及配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无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材料;
(十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资金分担证明、资金缴纳凭证;
(十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有效付款发票或收据。
(十六)偿还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其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借款合同、近一年内的还款证明;
(十七)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还款证明、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窗口授权调取个人信用报告);
(十八)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应当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十九)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二十)灵缴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有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提取,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灵缴人员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承诺书;没有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死亡灵缴人员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灵缴人员办理提取业务的程序、提取额度、办理时限等未尽事宜及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政策的其他情形,参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灵缴人员购买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灵缴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已履行约定义务,灵缴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应至少在贷款前6个月(含)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缴人员选择灵活缴存的,首次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超6个月(含)以上。(异地灵缴人员完成转入后,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15%;
(五)能够落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二十四条 灵缴人员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存量贷款的担保人(包括更换的担保人)除外;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其他债务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贷款的;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予或继承等行为;
(六)灵缴人员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进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1.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无房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票据等资料骗提或骗贷公积金的灵缴人员,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骗提骗贷金额,并进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1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经公积金中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该笔债权的灵缴人员及其配偶,贷款结清1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灵缴人员及其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和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信用管理系统中,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经借款申请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积金中心信用档案,采集其近两年的不良信息,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征信状况良好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2.不存在近两年(含)内无5期以上不良贷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3.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以资抵债等记录;
4.不存在近两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六条 灵缴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上限,按《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灵缴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双方一方为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缴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灵缴人员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为:
(一)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含异地转入资金)×缴存余额倍数(目前为25倍)
(二)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0.24×还款能力系数×贷款申请月数÷360×n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公积金中心的信息系统数据认定为准;
2.还款能力系数目前是0.6;
3.n=实际缴存月数。
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额度测算公式。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四)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缴存基数加月缴额或缴存金额除以缴存时间周期(月数)所确定的月均缴存额)的60%;
(五)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贷款,可享受一次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
(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鄂尔多斯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二孩及以上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上两种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第二十七条 灵缴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如同时存在原建制单位在职期间的缴存资金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资金的,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根据灵缴人员及其配偶购买房屋价款、家庭房屋套数、首付款比例、缴存额、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倍数、还款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测算后,取最低值确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原件信息能够共享获得的不再提供):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质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I类借记卡、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之日起30日之内)等;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其中,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评估报告(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出具,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变更后的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全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凭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由银行个贷中心核实盖章的《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商转公业务信息表》,一次性提前结清的需提供贷款结清凭证;
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应当提供所购自住住房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凭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联系单》;
(三)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协议、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男性灵缴人员的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8周岁、女性灵缴人员的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3周岁。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利率不作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一笔公积金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申请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灵缴人员应为贷款用所购住房设立抵押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同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灵缴人员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灵缴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还一体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还一体化”还款协议》,借款人按照贷款月还款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系统每月自动以账户余额冲抵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按月还款。
第三十三条 灵缴人员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用管理部门。
公积金中心可选用短信、电话、催收函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5日内偿还逾期贷款;逾期2期(含2期)以上、催收后5日内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关于贷款申请和审批、贷款发放和偿还、贷后管理等未尽事宜,参照管委会及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在公积金业务办理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业务情况的特殊性即时对本细则予以调整或酌情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