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新增旧房装修改造提取政策。缴存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无冻结,且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一套房屋装修费,房龄需满10年,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装修标准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上限为20万元。
二、修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3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
(二)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上浮额度
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中“1.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二孩及以上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调整为“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二孩及以上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调整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人才贷款最高额度
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3.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四类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E类和F类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工程五至六类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当前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调整为“3.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四类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限额提高到200万元;E类和F类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工程五至六类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150万元;统一执行贷款限额标准,不区分单职工或双职工”。
(四)明确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将第三章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住房套数以实有住房套数认定,不考虑贷款信息。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调整为“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在拟购房屋所在旗(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的不动产(含购房合同)确定的住房套数为准,不考虑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