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25 10:56 分享至:
   鄂公委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等法规和行业标准 规范及相关文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和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关于《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购买公寓的”。 

  2.第十六条增加第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人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3.第十八条“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为25000元;三孩家庭的年支取金额上限为30000元。(三孩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修改为“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每户家庭年提取金额上限为25000元;高层次人才、新市民、青年人、二孩及以上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的年提取金额上限提高到当前提取额度的1.5倍即37500元。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可上浮提取额度情形的,不重复累加计算。 

  4.第二十三条“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在提取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关于《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第十三条第二项“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修改为“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 

  2.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夫妻双方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方为现役军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双方正常缴存标准认定。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修改为“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男性缴存职工的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8周岁、女性缴存职工的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3周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