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二、法定办结时限:即时
三、承诺办结时限:即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一)缴存登记
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或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人银行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 一类储蓄卡)(原件);
3.相关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等可证明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缴存方式
灵缴人员根据意愿自行选择缴存方式,可采用按月缴存或灵活缴存。灵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上限不得超过鄂尔多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10%,最高24%,灵缴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偶数倍的缴存比例。
(一)按月缴存。灵缴人员可选择约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月等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缴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之间确定月缴存额,缴存额以元为单位。
(二)灵活缴存。灵缴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标准,自主确定缴存额、缴存周期,缴存时间周期不超过12个月。
灵缴人员选择灵活缴存的,缴存金额除以缴存时间周期(月数)所确定的月均缴存额,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低月缴存标准与最高月缴存标准区间范围,缴存额以元为单位。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温馨提醒】:
灵缴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关联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灵缴人员选择按月缴存的,缴款方式为银行代扣,扣款日期为应扣款月的1日至15日。灵缴人员选择灵活缴存的,缴款方式为灵缴人员主动缴款,缴存额、缴存周期自主确定,需通过服务窗口自助办理缴款。灵缴人员须在银行代扣或主动缴款前存入足额资金至关联银行卡中且保持至缴款成功。
(三)缴存调整
灵缴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方式、缴存金额或缴存周期变更的,以灵缴人员身份开户当年不得变更,次年开始每年7月可以申请变更一次,并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信息变更
灵缴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业务网点申请变更。
1.相关证明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灵活退出
灵缴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愿退出,退出时可提取以灵缴人员身份缴存部分,不设置用途、额度、频次等限制。
灵缴人员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进行缴存,开户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注销灵缴人员个人账户。依上述规定注销账户后,灵缴人员再次开户须销户后满6个月。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六)账户转移
灵缴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存在已封存的建制单位职工个人账户,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灵缴人员开户时,原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自动转入新开立账户。
灵缴人员进入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就业的,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按照建制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同时,灵缴人员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在异地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缴人员已在鄂尔多斯市设立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可将其账户资金及缴存使用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至鄂尔多斯市。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地点和办理渠道: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服务部窗口办理。
八、咨询方式:
电话:0477-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