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才办字 〔2024〕7号
各旗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服务保障制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范围
由鄂尔多斯市外全职引进到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工作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或处于未就业状态,自愿来我市就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有关标准的A—F类人才,以及博士、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二、 安置原则
(一)坚持分级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市委人才办统筹,会同各旗区、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和市国资委等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其他人才配偶就业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商各级党委人才办协调解决,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
(二)坚持对等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前为地市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筹安置到市本级或旗区对口单位相应岗位;安置前为旗(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安置到高层次人才工作地所属旗区;安置前为国有企业职工的统筹安置到国企工作。
(三)坚持依规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处于未就业状态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在不构成回避情形前提下,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到引进单位。
三、安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同级党委人才办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申请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护照);
3.配偶工作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仅限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
(二)审核材料。各级党委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经历、专业特长、本人意愿等具体情况,形成安置意见。安置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三)实施安置。依据安置意见,各旗区、各部门单位要简化工作程序,自接收相关人员安置任务后20个工作日办结安置手续。
四、组织保障
(一)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连续超过6个月未就业的,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二)设立“暖才”周转编,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使用。市级引进人才的配偶需统筹安置到旗区的,相应给予安置旗区编制保障。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原则上协调安排或推荐就业1次。安置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安置情况将作为各级党委人才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安置或拖延安置的,给与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高层次人才本人和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安置措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附件: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申请表
附件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