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提高市公积金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应当主动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二)公开渠道
2.“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热线0477-12329;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并发送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邮箱ordoszfgjj@126.com。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将填写好的“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寄信函方式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T2-2517办公室邮政编码:017000
(说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在工作时间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网点当面提交申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填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制有效。
提出申请时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若有多个申请事项,建议分别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将申请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和《申请表》共同发送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邮箱。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收到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住房公积金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公积金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办理期限: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市公积金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市公积金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