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公积金 最高罚款30万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6-10-1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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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修订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缴存;逾期不办理、仍不缴存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单位应依法履责,按规定做到以下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广大职工如发现所在单位存在不开户、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等侵害自身权益行为,可通过0477-8588106公积金稽核专线、各服务部窗口依法进行维权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