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
二、事项类型: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贷款、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
三、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时间)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收费依据:无
七、事项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期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期间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2.购买期房的组合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后已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近两年(含)内5期以上不良贷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贷款额度、比例】
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组合贷款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额度之和,首套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80%,二套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70%;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三孩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须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三孩、绿色建筑政策的只享受一次贷款限额上浮政策;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3.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缴存基数加月缴额)的60%;
4.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5.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后的额度。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及前款规定综合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利率不做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2024年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为:首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2.350年利率(%),五年以上2.850年利率(%);二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2.775年利率(%),五年以上3.325年利率(%)。
【房屋套数】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房屋所在地旗区范围内,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中实有住房套数作为首套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办理材料】
1.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款票据(原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之日起30日之内)(原件);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原件);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原件);
8.鄂尔多斯市我要办理公积金贷款“一件事·一次办”申请书(原件);
9.借款申请人一类储蓄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意一张)(原件);
10.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鄂尔多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原件);
11.《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联系单》(原件)
12.属于三孩家庭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13.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4.办理贷款其他另需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中心初步测算,银行咨询、测算 →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抵押人夫妻双方)全部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叫号 → 贷款受理(1个工作日)→ 贷款初审(1个工作日)→ 贷款复审(1个工作日)→ 贷款批准(3个工作日)→ 公积金中心待不动产中心办理出抵押权证 → 发放贷款(1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时限(3个工作日),不在公积金办理贷款的时限范围内。
2.抵押房屋有共同产权人的,需共同产权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抵押手续。
3.鄂尔多斯市我要办理公积金贷款“一件事一次办”申请书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借款申请人需先从官方网站下载申请书后,到所购房屋开发商处在最后一页义务人处加盖开发商公章、法人章,携带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4.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联合承办。
(二)、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现房)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期间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组合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后已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近两年(含)内5期以上不良贷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贷款额度、比例】
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组合贷款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额度之和,首套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80%,二套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70%;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三孩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须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三孩、绿色建筑政策的只享受一次贷款限额上浮政策;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3.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缴存基数加月缴额)的60%;
4.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5.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后的额度。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及前款规定综合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利率不做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2024年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为:首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2.350年利率(%),五年以上2.850年利率(%);二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2.775年利率(%),五年以上3.325年利率(%)。
【房屋套数】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房屋所在地旗区范围内,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中实有住房套数作为首套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办理材料】
1.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购房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之日起30日之内)(原件);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原件);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原件);
8.借款人一类储蓄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意一张)(原件);
9.《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联系单》(原件);
10.属于三孩家庭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11.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2.办理贷款其他另需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中心初步测算,银行咨询、测算 →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抵押人夫妻双方)全部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叫号 → 贷款受理(1个工作日)→ 贷款初审(1个工作日)→ 贷款复审(1个工作日)→ 贷款批准(3个工作日)→ 公积金中心待不动产中心办理出抵押权证 → 发放贷款(1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时限(3个工作日),不在公积金办理贷款的时限范围内。
2.抵押房屋有共同产权人的,需共同产权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抵押手续。
3.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联合承办。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期间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组合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后已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近两年(含)内5期以上不良贷款记录(不含卡费、年费),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贷款额度、比例】
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组合贷款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额度之和,首套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80%,二套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70%;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三孩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须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三孩、绿色建筑政策的只享受一次贷款限额上浮政策;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3.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缴存基数加月缴额)的60%;
4.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5.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扣除规定比例后的额度。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及前款规定综合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利率不做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2024年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为:首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2.350年利率(%),五年以上2.850年利率(%);二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2.775年利率(%),五年以上3.325年利率(%)。
【房屋套数】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房屋所在地旗区范围内,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中实有住房套数作为首套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增值税发票(原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之日起30日之内)(原件);
4.评估报告(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出具)(原件);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原件);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原件);
9.借款人一类储蓄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意一张)(原件);
10.《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联系单》(原件);
11.属于三孩家庭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12.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3.办理贷款其他另需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中心初步测算,银行咨询、测算 →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抵押人夫妻双方)全部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叫号 → 业务贷款受理(1个工作日)→ 贷款初审(1个工作日)→ 贷款复审(1个工作日)→ 贷款批准(3个工作日)→ 公积金中心待不动产中心办理出抵押权证 → 发放贷款(1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时限(3个工作日),不在公积金办理贷款的时限范围内。
2.抵押房屋有共同产权人的,需共同产权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抵押手续。
3.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联合承办。
八、办理形式和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D区D301-313窗口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0477-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