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服务效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鄂尔多斯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包括: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
1.取消购买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的提取条件。
2.取消“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条件。
3.取消“职工已拥有自住住房,但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条件。
4.异地购买房屋提供的购房款不动产税票或增值税发票由近1年的放宽为近3年的。
5.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变更后的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近3年的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6.向生育三孩的家庭给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倾斜。三孩家庭的缴存人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22500元提高到30000元。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2.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
(二)明确贷款要求
1.取消购买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的贷款条件。
2.同一家庭同一套房屋不得办理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为准,以往年度发放的装修贷款不记入住房贷款次数。
3.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购买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申请贷款,贷款申请资料与商品房贷款资料一致。
以往规定与本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0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