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
鄂公中发〔2019〕4号
中心各科室、各旗区管理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调整如下: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且在我中心未重新开立账户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销户提取。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