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委发〔2017〕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群体,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先支后贷三年内不允许对冲还贷”的限制。
2.重大伤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当职工或家庭成员近一年发生住院医药费用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也可认定为重大伤病。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一年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时限以年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异地住房贷款,按我市政策执行。
5.异地购房提取统一提供不动产税票或增值税发票。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申请要求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并已进入管理中心个人征信黑名单的(仅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贷不限支)。职工本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担保要求
1.夫妻双方都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现值全额抵押(也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抵押),还需找一位行政事业单位或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在职职工提供担保或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
2.单职工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用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现值全额抵押(也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抵押),行政事业、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一位保证人;其他企业单位在岗职工需找两位保证人(至少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或用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或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经贷前调查房屋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需再增加一名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另提供一套房产抵押。
(三)贷款偿还要求
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的,先划扣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保人公积金偿还贷款,再起诉执行抵押物。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