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鄂公委发〔2016〕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建金〔2016〕5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将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即由最高缴存比例12%下调为11%),对缴存比例高于11%的企业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