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委发〔201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35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条件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存人),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方式
缴存人到所在地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提出申请,由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汇总后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使用条件
(一)贷款业务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户为单位,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且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申请贷款以所购房产全额设定抵押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国有企业和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担保(不可互保);
(2)两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担保(不可互保);
(3)增加其他房产抵押;
(4)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销户业务
缴存人缴存公积金后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提供担保且停缴2个月以上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四、相关要求
1.具体业务要件、操作流程参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我市其他企业缴存人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比照上述担保方式执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